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3
吴政办[2005]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开发区管委会,区各有关单位,度假区管委会及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强全区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居民建房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

吴政办[2005]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开发区管委会,区各有关单位,度假区管委会及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强全区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居民建房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3]66号)、《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和建房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村宅基地使用和建房面大量广,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已成为当前农村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投资环境的改善,受经济利益驱使,居民乱搭乱建、扩大房屋占地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对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带来了不利影响,同时建设过程中存在不少安全隐患,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对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加快实现富民强区和“两个率先”目标的高度出发,从着力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农村建房管理工作作为关系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依法使用宅基地。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新建、移建和原宅翻扩建的,其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要严格按照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村村民宅基地新建、移建、原宅翻扩建的报批程序》(吴地[2003]153号文件)文件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依法严格审批。

三、切实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一是严格禁止乱搭乱建行为,坚决杜绝违章建筑出现;二是严格禁止农村居民擅自加高楼层、扩大建筑面积的违法建房行为。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构建完善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和制度,切实加强对农村建房工作的日常监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章行为。同时,要认真开展综合整治,积极稳妥清理处置现有的违法违章建筑。

四、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切实抓好农村建房管理工作

1、明确责任,属地管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建房管理工作是第一责任人。各镇.(街道)要把农村建房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镇(街道)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村委会(居委会)、国土所、村镇建设管理所、城管队、安监办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农村建房管理工作。各行政村(居委会)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章建房。要充分发挥镇级各个部门的作用,国土所、村镇建设管理所、城管队、安监办等都要互相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使用和建房管理工作。区国土、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大力支持配合各镇(区、街道)开展农村建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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