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年私募股权基金(PE)在我国非常火爆,吸引众多人才加入私募股权基金公司的行列。在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先后吸引了前美国总统乔治?布什、克林顿政府的白宫办公厅主任麦克拉提、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席雅瑟?里维特、前国务卿贝克、前国防部长卡鲁奇等“总统班底”为重要团队成员,此外该基金还在海外先后聘请了英国
私募股权基金具有充满挑战性的业务、全球范围的事业空间、大手笔的运作手法和非常高的薪资待遇,往往会对政界与商界的成功人士产生巨大吸引力。但是私募股权基金取得成功取决于:(1)拿到好的投资项目(社会名流将好的投资项目揽入基金之囊中具有很大的作用);(2)具有一个一流的专业技术支撑团队,一个由精通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律师、财务、技术专业人士组成的基金经理团队。
律师则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参加到私募股权基金的工作,其作用主要在于:(1)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2)为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运行提供标准化文本,促成各项交易顺利、规范地完成。
笔者近两年开始关注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表现,并作为国内某大型私募股权基金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律师,参与了全程的工作。根据以往的经验,认为律师在私募股权基金中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设立私募股权基金阶段的法律工作
(一)参与私募基金设立模式设计(公司、合伙企业等不同形式);
(二)起草设立私募基金的文本(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
(三)进行私募基金的设立登记;
(四)私募基金扩大规模(增资扩股、认股协议、入伙协议等);
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的法律工作
(五)参与对投资之前的可行性分析(分析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合作双方签署《保密协议》;
(七)对决策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八)根据拟投资项目情况,参与设计投资模式、推出模式,洽商与被投资方的《合作框架协议》;
(九)根据不同的合作模式,分别起草并签署《增资扩股协议》或者《股权转让协议》;
(十)重点起草私募股权基金最终退出目标企业的协议或者条款;
(十一)起草办理股东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文件,正式变更或者增加目标公司股东;
(十二)根据投资方的要求,参与目标公司治理结构设计(董事会、监事会),实现投资者的管理权(国外一般强调私募股权基金有管理权,国内则有时候不强调管理权,只是在约定的时间和价格退出);
(十三)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时,作为专业人士参与并起草相应文本,并协助完成相应法律程序。(1)减资程序和文件;(2)IPO上市程序和文件;(3)股权回购程序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