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保证金应给予支持情形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0
现在大多数建筑工程都是发包人通过招标形式来确定承包人的。一般在签订合同时候承包人是需要缴纳一定的工程保证金的,这样对于双方的利益等都有保障,一般来说在完工以后如果是工程质量没有问题就需要退还保证金,因此很多人也是关心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保证金应给予支持情形?下面律盾小编给各位介绍一下。

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保证金应给予支持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2.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出现的各种缺陷承担维修、鉴定等义务;如承包人不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和缺陷责任期是相关的,从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可以推断出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保证金何时返还的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当事人约定的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第二种情形是当事人未约定保证金返还期限,但按照最长的缺陷责任期计算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第三种情形是因发包人原因工程未按约定期限竣工验收的,此时再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保证金返还期限的,从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开始起算约定的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是如果当事人未约定保证金返还期限的,从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算二年,二年届满后承包人才能主张返还。

上面就是关于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保证金应给予支持情形的回答,一般来说质量没有问题或者是在工程竣工以后发包人一直没有进行工程验收等也是需要返还保证金的。具体还是要看情况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要咨询,欢迎来到律盾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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