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相关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及份额的划分,直接影响了承保车辆商业险的保险公司的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应正确看待交通事故认定书。
1.保险公司应协助被保险车辆车主申请事故认定复核,完善报案理赔程序
保险公司一方面有自己的核赔定损员或独立的公估公司对事故现场责任进行独立认定,但是这种认定的法律效力不及交警部门的公权力效力,故而二者发生冲突时前者在法律上难以站住脚。所以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应设置专门的部门协助被保险车辆车主申请事故认定复核,或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当保险公司方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与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二者之间冲突较大时,将被保险车辆车主“是否申请复核程序”与其索赔理赔相挂钩。因为很多车主的法律意识淡薄,或认为有保险公司这个“保险阀”、“冤大头”最终“埋单”,所以很多车主不情愿、不主动、不及时申请事故认定复核。
故而建议保险公司在签订商业保险合同之时就应取得车主的授权委托书,在出了事故后,保险公司得以依据该授权委托而代车主申请事故认定复核。3日的期限如此之短,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还不详知事故认定结论,提起复核的期限就过了。所以作为与被保险车辆交通肇事有直接关系的保险公司,要求交警部门将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保险公司是合理的,但目前尚无法律或法规对此加以规定。
2.重新审视“不计免赔率(额)条款”
在车辆投保了“不计免赔率(额)条款”后,被保险车辆车主通常认为最终的赔偿责任一概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故对事故认定申请复议并无积极性,对受害人提出的赔偿数额及依据也不细加审查。从司法实践来看,保险公司应重新审视“不计免赔率(额)条款”的客观影响,因为保险公司经营商业险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而从个案看,这一条款虽多收了些许保险费,却使得肇事客户推卸责任给保险公司,客观上因为其不申请事故认定复议或庭审中不配合而使得保险人承担更多的责任和影响。而相比之下,未投保“不计免赔率(额)条款”的被保险车辆车主会比较“尽心尽力”地对待肇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