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层行政权与农民权益的制度维度——基于发展权与新农村建设的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5
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所有行为都与利益有关,利益发展与利益关系的变化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是社会制度演变的逻辑基础。我国属政府推动型改革,甚至长期的行政经济要求政府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变迁中担负起农民这一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重任,因此以基层行政权与农民权益双重互构,主客体权利的融合,促进人与自

一、发展民主:基层行政权与农民权益双重互构的新探索

从哲学的主客体二元对立出发,利益是独立于主体世界的存在,主体世界的发展依赖于客体的利益满足。利益通俗称为“好处”,是能满足人们物质或精神需求的事物。[1]这种需求是人之本性,需求导向对“需求满足”的目的性利益追求,在利益的追求与冲突中演绎着社会的变迁。法律上权利和利益是两个紧密联系而又相区别的概念,利益是权利动力之源,利益冲突是权利产生的直接原因,它使人满足需要的行为与满足需要的社会客观可能性条件联系起来。同时应明确,并非一切冲突的利益都能导向权利,只有经过利益主体选择后由现行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才能成为权利。农民权益含政治权益和经济权益两个基本方面,农民权益是农民作为社会主体存在的条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人类社会其他主体存在的前提条件。[2]以农民为主要参与力量的农业发展是社会分工的前提,也是国民经济其它部门得以独立和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农业发展、农村进步都需要调动农民积极性,所以说,农民利益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前提和动因。随着社会发展,农村利益总量将会逐渐增大,农民增量利益的保护进入人们的视野,增量利益并不是简单存量利益的增加,而是在存量利益的基础上的有机增长,从而形成供农民分配的发展利益。劳动与生产资料的有机结合创造价值,在存量利益与增量利益的产生分配过程中,不仅需要促进以农民为主体的全面自由发展,而且需要以土地为核心客体的生产资料发展,以此和谐共同发展来带动各利益主体关系的变化,利益分配格局的改变。

农村社会的发展,发展利益的产生和分配过程,引起了行政权力与农民权利关系的变化,在这种动态过程中,需要形成一种新的动态平衡关系,从单纯的权力与权利制衡到和谐发展关系。在基层行政权与农民权益变的发展中,随着发展利益的产生,需要在农民发展权利与政府发展权力之间建立一种全新的相互制衡关系。发展权力的设置和运行也应当以权利为本位,因为对权利的保障是发展权力的存在理由,不以保障权利为目的的发展权力是缺乏合法性、正当性的公共权力。

民主是目前最好的社会治理形式,是一定社会追求的一种价值,也是一定社会价值体系的体现,民主与权利是紧密相连的。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构建一种全新的民主,这就是发展民主,其以存量民主为基础,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是在存量利益与增量利益有机整合基础上,侧重以基层民主为突破口,其内涵为人之于社会的民主,既包括共时的民主,还包括历时的民主,对农民权益而言主要是指经济发展民主与政治发展民主两个层面。基层发展民主是农村存量民主与增量民主的有机整合发展,以农村现有农村自治完善为基础,促进农民平等参与社会发展与分享社会成果的能力和机会。作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一种动态治理形式,以发展权利与发展权力的和谐发展为理念,我们可以从价值、制度、操作(环境)三个层面考究,以这三个层面形成发展民主的具体建构,在第一个层面上,发展民主把发展权利作为其价值追求;第二个层面上,发展民主则意味着一定的权利规则;第三个层面,发展民主以公民权利为其实现的条件,因此发展民主为基层行政权与农民权益双重互构提供了全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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