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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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问:A自小丧父,五岁时母亲再婚,A随母亲一起与继父共同生活,由母亲与继父一起将之抚养长大。然而,由于在生活上的诸多问题,A与母亲及继父的感情一起不太融洽。工作后,A遂由家中搬出另行居住,除逢年过节外,平时与父母也少有来往。两年后,A结婚生子。因A先天体质较差,生育后又未能注意调养,A一直体弱多病,无法正常
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并不等同于必须支付赡养费。首先,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内容广泛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安慰和经济上的帮助。其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应是无条件的,即使子女无能力履行,也不能排除义务本身的存在;而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1)子女须是成年并能独立生活的;2)子女须具有负担能力;3)父母须是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所以并不是所有的父母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向子女提出给付赡养费的请求,也不是所有子女都负有给付赡养费的义务。
本案中,A的母亲及继父不属于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而A又明显不具备经济上的负担能力,所以,A的母亲与继父无权要求A给付赡养费。
法律规定:《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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