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继承权中的代位继承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1
基本案情: 原告程X、程XX二人之母朱X于1996年死亡。 朱X之父朱尚X在1998年死亡,之母高X在2001年死亡。 朱X有弟弟朱XX,妹妹朱-桢X。 朱尚X、高X夫妇在世时于1976年在西直门附近修建院落一处,建房7间,当时朱X、朱-桢X已参加工作。在2000年朱XX又在此院落建房7间。 2013年此房院被拆迁,共得拆迁款700余万元,此拆

基本案情:

原告程X、程XX二人之母朱X于1996年死亡。

朱X之父朱尚X在1998年死亡,之母高X在2001年死亡。

朱X有弟弟朱XX,妹妹朱-桢X。

朱尚X、高X夫妇在世时于1976年在西直门附近修建院落一处,建房7间,当时朱X、朱-桢X已参加工作。在2000年朱XX又在此院落建房7间。

2013年此房院被拆迁,共得拆迁款700余万元,此拆迁款被朱XX全部取走后,给付朱-桢X100万元。

程X、程XX姐妹二人主张继承母亲朱X应得的份额。朱XX认为此院房屋他后来修建过,并且拿出了母亲高X的书面申请,称有房14间归朱XX所有,其中有两间归朱-桢X。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程X、程XX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母亲的份额。

律师解析:

律师认为,朱尚X和高X死亡后,朱X、朱XX、朱-桢X为法定继承人。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为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朱X先于父母死亡,其女儿程X、程XX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高X的书面申请属于分家协议的性质,此协议应认定为无效:一是未保留朱X的份额;二是未经同意和授权,私自处分了朱尚X的遗产。因此,程X、程XX应依法继承母亲朱X的应得份额。

法院审判结果: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结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朱尚X、高X夫妇在世时1976年共建房7间,朱XX对此7间房屋进行过维护和管理,同时朱XX于2000年在此院又建造了7间房屋。1976年所建的7间房屋应属于朱尚X夫妇的遗产,应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其中继承人之一朱X已先于朱尚X、高X死亡,她的女儿程X、程XX依法享有代为继承权。鉴于后期朱XX对该房屋进行过维护和管理,应适当多分一部分。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朱XX应得3间房屋的份额150万元;程X、程XX应得2间房屋的份额100万元;朱-桢X应得房屋2间房屋的份额100万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服务热线: 400-882-3252 | 邮箱:service@lawdun.com
湖北钉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9-2024    鄂ICP备200123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