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下逮捕的审批机关是哪些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8
逮捕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同时也是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一般针对有确实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犯罪分子,而公安机关实施逮捕措施时,需要有关部门的批准,那么特殊情况下逮捕的审批机关是哪些?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特殊情况下逮捕的审批机关是什么

逮捕作为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作为维护社会统治秩序的国家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时期以来,人们对它的认识不断深化和扩展。把逮捕不仅作为打击犯罪、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而且还把它作为预防犯罪,保障人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正确理解法律关于逮捕的规定,依法适用逮捕措施,全面实现法律规定的逮捕措施的目的,就成了刑事执法过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您还对特殊情况下逮捕的审批机关还不了解吗?下文就是关于在特殊情况下逮捕的审批机关的介绍:

1、关于人大代表的逮捕程序

(1)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2)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3)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4)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5)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6)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7)对担任本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逮捕程序

(1)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以上犯罪以外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3、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外案件以及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的备案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外案件以及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批准逮捕后,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对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进行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在10日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报请备案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特殊情况下逮捕的审批机关是什么”问题进行的解答,在特殊情况下进行逮捕时,审批的机关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检察院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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