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获得全部产权的房屋是否有有权利做出“赠与”决定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0
问:李某要求离婚已经2年有余,只因我不同意,他才至今未达到目的。但他并没放弃,为了打通我这个关口,他最近又主动提出了对我和孩子来说都更加优厚的交换条件:4岁的女儿随我生活,李某一次性付清20万元抚养费,另给我一次性帮助5万元。除此之外,他将他婚前购买的按揭房一套110平米赠与女儿。此房购于1999年,首付款13万

答:“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与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种由人身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赠与行为一定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法律术语称这种合同为诺成性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只要“承诺”就可以“成立”。基于该合同的诺成性,赠与人做出意思表示时虽未实际取得但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也可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

据此可知,你丈夫李某婚前购买的那套按揭房,虽然目前因为尚未还清全部贷款从而未获得全部房产权,但未取得的部分产权在还清贷款后就可以取得,所以他现在有权利赠与你的女儿,他的主动赠与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只要按法律规定签订了赠与合同,其赠与行为就可以成立,你的心里也就可以完全放踏实了。当然,由于赠与人在将赠与财产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所以,你最好将李某赠与女儿房产的合同进行公证,因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随意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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