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被赶出家门无房可住,是否可以撤销房产赠予行为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5-14
在夫妻离婚后有些人被赶出家门,并没有房屋可以居住,被赶出家门的人则会觉得很气愤,因为这套房屋原本是属于自己,只是在婚姻期间赠予给了对方。那么,离婚后被赶出家门无房可住可以撤销房产赠予行为吗跟着律盾小编一起来议论下。

离婚后被赶出家门无房可住,是否可以撤销房产赠予行为

首先,我国实行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制度,房产的归属属于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不动产,若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孩子,但还没有转移过户的,则表示赠予还未完成,房子还属于赠与人。

其次,如果当初赠予时有赠予合同,并且写明赠与人可以继续居住,那么当赠与人被赶出时,对方属于违约,赠与人基于此撤销赠予,要回房子。撤销期限从违约事由发生之日起一年。

最后,父母身为房产的赠与人,如果出现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撤销赠与合同。

赠与的撤销问题,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情况:

(1)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

在撤销前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条件:

①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②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③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2)赠与的法定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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