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赠与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6-17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是有权将股权进行转让的,但转让股权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也可以将股权赠与给他人,那么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赠与合同纠纷怎样处理的?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赠与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赠与合同纠纷是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的方式解决纠纷。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股权赠与有哪些特殊的法律规定

1、股权赠与也应当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此处的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是股权转让,而此处的“转让”范围具体如何确定 《公司法》未予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该处转让包括有偿转让也包括无偿转让,如赠与、股权置换、强制执行

2、股权赠与协议经过公证后不得随意反悔。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受赠人放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但是,如果股东(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股权赠与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办理了公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股东(赠与人)不得以无偿或者未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反悔。

3、股权赠与适用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赠与合同纠纷是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的方式解决纠纷。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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