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执行时,对房屋内的人员和物品应当如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11-03
现实社会中,人们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是会被强制执行的,人们法院是有这样的权利的,在进行强制执行过程中可能对于个人的物品需要进行处理,那么强拆执行时物品应当如何处理呢?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

一、强拆执行时,对房屋内的人员和物品应当如何处理

被强制执行的物品会被拍卖和变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法院合法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拍卖和变卖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二、强制执行如何被终止

要终止强制执行首先要提交终止强制执行申请书,再由法院进行审查,认定申请理由是否成立。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强拆执行时对房屋内的人员和物品是可以进行拍卖还有变卖的,在采取行动之前人民法院是会作出相应的决定的,如果要终止强制执行的话需要提交申请书。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律盾相关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服务热线: 400-882-3252 | 邮箱:service@lawdun.com
湖北钉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9-2024    鄂ICP备200123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