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3、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3、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
4、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事故(区别于一般交通事故)
犯罪与刑罚:
一般情形:三年以下或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额30万以上;
4、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的;
(3)明智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4)明智无牌证或已报废机动车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加重情节: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交通肇事构成犯罪,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通肇事未发生严重后果而逃跑的不属于本罪的加重情节,可作为行政处罚的加重情节考虑;
2、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同等责任的;
(3)造成财产直接损失,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额六十万以上的。
七年以上: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注意:
1、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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