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是串通投标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7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投标活动时,投标人要制作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到指定的地点,逾期不送达的,视为放弃投标,那么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是不是串通投标的?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是串通投标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不同投标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中标的,中标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通常情况中,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就会被认定为串通投标。但是这仅是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要构成串通投标罪,先看看是否有下面的行为:

1、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给没有中标或者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弃标补偿费”。

不过,要是投标人的行为造成下面的后果的话,那么就会被立案了:

1、损害了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投标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然还没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注意地是,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不同投标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中标的,中标是无效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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