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会要经过的程序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6
按我国现行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法律咨询:开标会要经过哪些程序

律师回答:

1.所有到会投标人签到,并按规定在参加开标会期间关闭所有通讯工具;

2.招标人当众宣布截标前收到的投标文件清单;

3.招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查验各投标人到会代表的身份;

4.招标人介绍开标会小组有关工作人员及开标会小组产生办法;

5.按规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退还投标人,并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宣布其为无效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6.由投标人或者其集体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7.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中对工程质量和工期的承诺等其他主要内容,并经投标人确认;

8.招标人应对开标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填写《开标情况一览表》,存档备查;

9.将被受理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送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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