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与名牌类似的包装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6-17
现在很多商家为了宣传自己的场地、商铺、服务等,借用一些知名品牌来做广告。这些行为只是借用知名商标来做宣传,商家并不生产相应商品。那么这些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呢?律盾小编为你整理出以下资料,欢迎阅读。

使用与名牌类似的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擅自使用与知名品牌类似的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使用与知名品牌类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品牌相混淆,容易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品牌而购买,这样不仅会给该知名品牌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也会给其带来损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因此,在宣传活动中,借用他人的商标提升自己的美誉度,以及搭便车利用知名商标宣传自己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如果您还有这方面的其他疑问,可以到律盾找律师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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