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中的买受人的概念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3
如今各种各样的拍卖会越来越多,拍卖的物品种类越来越丰富,也涉及各种各样的买受人。那么拍卖中的买受人的概念是什么?买受人如何取得产权?相关的规定有哪些?现在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买受人是什么意思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物的竞买人。买受人肯定是竞买人,竞买人却不一定是买受人。竞买人存在于整个拍卖过程,买受人却是拍卖结束时最终买到拍卖标的物。

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2.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买受人如何取得产权

买受人是否有权替出卖人清偿未付房款及银行贷款

实践中,买受人为实现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的目的,常常愿意替出卖人清偿出卖人欠前手的购房款及相应的违约金(如果有的话),并代出卖人清偿银行贷款本息。而出卖人的前手常常会因房价上涨而不接受买受人的代为清偿,银行有时也会因为担心引起不必要的麻烦而不同意买受人代为清偿。

如前所述,只要买受人愿意代出卖人清偿银行债务,既作为债权人又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应当受领。根据当然解释的方法,举重以明轻,仅作为债权人的前手当然更无权拒绝买受人代为偿还出卖人拖欠的债务,因为这并不损害前手的利益。

当然,买受人有权对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向出卖人追偿或者与其对出卖人的债务进行抵销。

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及其前手协助过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针对这一问题,前述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倾向性意见认为,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此观点现已为多数法官所接受。

买受人是否有权直接起诉与自己无合同关系的出卖人之前手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实践中,针对买受人起诉出卖人协助过户的程序性权利问题基本上不存在争议。但是,由于房屋尚未登记在出卖人名下,买受人欲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如果单单起诉出卖人,其目的显然无法实现,所以,买受人必须将出卖人的前手一起列为被告,要求出卖人与其前手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

对于买受人是否有权起诉出卖人的前手的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买受人与前手间并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买受人无权直接起诉前手。该观点进一步认为,由于出卖人自己尚非产权人,不具备履行条件,法院即使作出支持买受人诉讼请求的判决,也无法执行,故只能驳回买受人的起诉。除非先由出卖人起诉其前手要求协助过户至自己名下,待出卖人取得产权后,买受人再行起诉。否则,买受人只能起诉出卖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您或者家人、亲友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法律服务,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服务热线: 400-882-3252 | 邮箱:service@lawdun.com
湖北钉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9-2024    鄂ICP备200123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