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跟土地使用证在补偿上有关系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2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有些人们由于某些原因会没有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证,那么对于一些日常中有可能会遇到一些动迁的问题,在动迁中人们都会得到需要的一些赔偿的,尽可能的减少人们的损失,那么对于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人们就会有着一些困扰,下面律盾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动迁跟土地使用证在补偿上有联系吗。

动迁跟土地使用证在补偿上有关系吗?

我国土地是属于国有的,开发商在拿地的时候,就是拿到了土地的使用权,而不像是房子一样拿到了产权就有了所有权以及抵押权,典当权等,如果产权能办理下来,土地使用证应该也是没有问题的,有了使用证,至少保证在使用年限内,国家在拆迁的时候会给补偿。如果没有土地使用证将来拆迁的时候,使用年限有没有到期那就很难得到保障。

因此,这就需要了解土地使用证的作用:

(一)保障产权安全:通过土地登记对购房人土地合法权益进行保障,经登记的住房用地,如果登记错了,购房人的土地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登记机关负赔偿责任;如果没登记,购房人就不能对抗恶意第三人,购房人的土地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二)保障交易安全:通过查询住房用地登记资料,可以判定所要购买的房屋土地是否合法,是否有合法的产权,以此保证房屋交易的安全。

拆迁时没有土地使用证的赔偿是否进行?

属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相关法律知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利”的侵犯。

《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组成部分。

从上面律盾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动迁跟土地使用证在补偿上的关系问题,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律盾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为了减少一些纠纷的行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日常对于土地使用证的取得问题,一定要多加注意,不能过于粗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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