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可以请求哪些单位帮助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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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可以请求哪些单位帮助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知识拓展:审计监督是指在国家行政组织内部设立专门机构依法审核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遵纪守法情况。审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经济监督制度,其中一个主要内容是审查监督各级政府机关的经济计划、预决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状况,检查财经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因而是行政监督的一个重要任务。

相关知识点

一、将检举人姓名或材料转发给被检举单位会受到什么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知识拓展:根据这一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

二、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什么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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