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险保险人的义务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3
对于所有的保险活动而言,投保人与保险人均拥有一定的义务,双方共同承担起保险活动。对于投保人而言主要是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支付保险费用,而对于保险人则在投保进行保险的不同时间拥有不同的义务,主要也是为对投保人进行相关的帮助。下面,跟着律盾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车辆损失险保险人的义务有哪些?

根据中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保险人的具体形式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国营保险公司及专业自保公司。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保险费及其支付方法等内容。

保险人应24小时受理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应及时查勘现场或明示处理意见。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情节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指引及有关资料,并应跟踪服务。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人有充分理由认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规定义务而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提前15天通知投保人。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索赔资料后,应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一)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天内支付赔款;

(二)对属于保险责任但尚未达成赔偿协议的,应当根据现有资料和有关证明,在60天内先预付可确定的最低赔偿金额内的一定数额赔款;

(三)经审核索赔资料后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了解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业务和财产情况以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追究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保险双方的义务要认真履行,按照流程规章办事是很有必要的,这样也能从每一次的事情中总结出来各种经验,避免下次在犯同样的错误。

以上就是律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对于车辆损失险而言,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在于事故发生后,为投保人进行问题的解决和商量有关的赔偿事宜。而在某些状况下,保险人可依法拒绝进行赔偿,但必须通知被保险人,否则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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