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告知不明,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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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大家知道保险合同是有一些免责条款的话,只要保险公司符合这些免责条款的事由的话保险公司就是可以不予赔付保险金的。但是这些免责条款的适用也是有一定的限制的。那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告知义务有哪些?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告知不明,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今天律盾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告知不明,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原《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答复》规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被保险人注意外,还应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者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使投保人明了该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2009年修订后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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