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该满足哪些条件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0
众所周知,在债务人违约后,如果债权人依据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必须要承担,但是,保证人承担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那么,保证人可以追偿的范围究竟包括哪些呢,而保证人行使追偿又应该满足哪些条件呢?今天,律盾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信息,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该满足哪些条件

保证人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追偿权只有在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后才会产生。保证责任的承担无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均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如果保证人未征得债务人同意,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承担了保证责任的,则在债务履行期满前不得行使追偿权。在限额保证中,保证人由于只担保了部分债权,行使追偿权会影响债权人其他部分债权的实现,因此,债权人往往要求在担保合同上限制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

(2)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而使主债务消灭,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得以免除对债权人的债务负担。保证人因实际履行、代位清偿、抵销以及财产被强制执行等使主债务归于消灭的,即可构成追偿权。如果保证人虽然履行了保证债务,但并未使债务人免除债务,则保证人不能享有追偿权。因此,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未及时通知致使债务人延期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则保证人不能享有追偿权,而只能依据公平原则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须没有过错。一般情况下,保证责任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追偿权才能成立。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义务及时通知债务人,若怠于通知致使债务人无过失地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丧失追偿权,但可以不当得利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应予返还。如果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债权人抗辩权,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当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费用,使得债务人的债务范围扩大的,对扩大的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同样,债务人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应及时通知保证人,如果债务人违反通知义务,致使保证人无过失地向债权人重复履行的,保证人可以行使追偿权,债务人不能免除补偿的义务,但可以向债权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部分。

(4)保证人须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没有向主债务人赠与的意思。

通过上文的介绍,您应该已经知道了,保证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在有些情况下,为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也规定了保证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由此可见,法律对保证人这块内容规定的是比较细致的。当然,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盾也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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