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诉讼中如何确定当事人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9
我们知道,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那么,一般保证诉讼中如何确定当事人?今天,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共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知识】

诉讼保证保险基本概念

诉讼保证保险是指当原告或被告为自己的利益要求法院采取某种行动(如扣押、查封、冻结某些财产等)可能伤害另一方的利益时,法院通常要求请求方提供某种诉讼保证的保险。

诉讼保证保险适用于诉讼当事人在请求司法机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所提供的担保。

诉讼保证保险分类

诉讼保证保险又可分为:[1]

①保释保证保险,承保被保释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出庭受审而由法院罚没的罚款,由保险人支付。

②上诉保证保险,承保上诉人如上诉失败,所有原诉与上诉费用皆由上诉人负担时,由保险人支付。

③扣押保证保险,当原告要求法院扣押被告的某一财产,以确保胜诉后得到赔偿时,法院要求提供该保证,以用于原告败诉时由保险人赔偿被告因临时扣押财产而遭受的损失。

④禁令保证保险,当原告要求法院命令阻止被告采取某一行动(如将约定卖给原告的产品卖给他人)时,便须向法院提供此种保证,以便被告因此禁令而受到不当损失时,由保险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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