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自杀保险理赔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6-17
学生是祖国的花朵,我国给予学生很多保障,在学校学生会因为很多事情而感到压力大,从而产生不好的情绪。自杀也是一件可能发生的事。那么学生自杀会理赔吗?今天律盾小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学生自杀保险理赔

需要分情况来讨论。

保险不理赔的情形:

保险法》的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学生自杀身亡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管理、维护不当的;

(二)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年龄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

(五)学校明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六)学校明知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七)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的;

(八)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九)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的;

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

(一)非因学校过错造成学生自杀、自伤的;

(二)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课外活动以及住校期间,学生擅自离开集体或擅自离开学校发生事故的;

(三)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擅自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

学生监护人应当对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等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履行监护职责。因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无论遇到什么情况都要及时舒缓情绪,倘若发生学生自杀事件,一定要咨询理赔。如果你正处于这种境况,或者涉及到的金额比较大,建议你可以咨询律师,我们律盾平台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你可以咨询任何在线的律师,解决你的问题。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相关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律盾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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