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5
近年来人身保险合同越来越为人所熟知,为了保险自己和家人的利益,很多城市人都会选择自行购买人身保险合同以以防万一。那么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你了解多少呢?有哪些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律盾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哪些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一)最大诚信原则: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可保利益原则: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三)补偿原则: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收益。

(四)近因原则: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

二、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保险人除了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外,还具有依法拒付保险金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下列情认真看待人身保险合同形之一时,保险人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过,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了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中,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应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以上就是关于人身保险合同适用的四大原则,对于商业保险越来越红火,也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的趋势,对于想要购买人身保险之类的现代人,还是需要了解一下其相关的知识和法律常识,也避免进入误区。如果你还有其它问题,可在我们律盾继续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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