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罪的主体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5-29
我们都知道现在许多公司在创立之前都需要去拉相应的投资,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当中快速的成长以及存活下来,但是一些投资却是有着相应的欺骗性目的的,那么抽逃出资罪的主体是什么?律盾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抽逃出资罪主体是什么

抽逃出资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实际上对于抽逃出资行为而言能够做到的往往也是公司的创始发起人以及相应的拥有出资份额的股东, 所以抽逃出资罪的主体往往也就是这两类人,如果在这方面还有什么疑问的可以咨询律师,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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