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不等于总股本是否合法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5-19
在现实生活中,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和总股本可能是相对吻合的。那么,如果注册资本不等于总股本是否合法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面由律盾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一、注册资本不等于总股本是否合法

注册资本不等于总股本是合法的,总股本数与注册资本金没有实质的关系,因为注册资本金是企业成立之时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时准备的企业资金,这个资金不一定全是货币,只要达到企业的注册所需最低资金就行,而股本是在企业经营发展后可以根据发展需要,通过一定的方法,一直增加。股权可以按比例也可以按股数描述,实质上不影响。

公司的股本应在核定的股本总额范围内,发行股票取得。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与股本总额往往不一致,公司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大于股本总额的,称为溢价发行;小于股本总额的,称为折价发行;等于股本总额的,为面值发行。我国不允许公司折价发行股票。在采用溢价发行股票的情况下,公司应将相当于股票面值的部分记入“股本”科目,其余部分在扣除发行手续费、佣金等发行费用后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二、注册资本主要内容的法律依据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以上就是律盾小编对“注册资本不等于总股本是否合法”所进行的解答,可知通常情况下,只有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和总股本可能是相对吻合的,对于其他公司来说法律上没有什么特别强制性的要求。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律盾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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