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释义第一百零五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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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再保险亦称“分保”。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正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那么保险法释义第一百零五条具体内容是什么呢?接下来就跟律盾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保险法释义第一百零五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本条是对保险公司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的规定。本条在原《保险法》第102条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再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保险公司出于控制损失,稳定业务经营,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改善经营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保险机制。一般的做法是一个保险公司将自己承保的业务也可以说是承保的风险,转移一部分给另外的保险公司,转移其保险业务时,采取订立合同的方式,由分出保险业务的公司向分入保险业务的公司支付再保险费,分入业务的保险公司依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分担原保险人的风险。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把许多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集合了起来,集聚了更大量的保险基金,以其为基础扩大了承保能力。这实际上也就是将某一种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加以适当的分散,使被保险人的利益更有保障,保险公司的经营更趋稳定。这种分散保险责任,共同担负风险的机制的实行,可以有不同的方式,有的是出于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有的是一种业务的联合;还有就是法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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