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制度障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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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4
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都是源于实践,并最终回到实践,在实践的不断检验中走向成熟。有限合伙是立法者的一种制度设计,在法治社会中,立法者谋求把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事物都尽可能地纳入法的规范中。但我们在对有限合伙的价值和作用抱有期望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其运行的制度障碍。以下,是由律盾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有限合伙企业的制度障碍
第一是对原有路径选择的依赖。就采用有限合伙制进行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来说,学者考证,美国特有的经济、法律和社会文化环境促成了有限合伙成为创业投资的主要形式。但由于不同的经济基础和文化背景都会影响着法律作用的发挥,国外发展成熟的有限合伙制不一定就能促进我国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现实地看,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决定了我国的创业投资组织形式仍以公司制为主体,一些地区的试点也表明,以有限合伙为组织形式的创业投资机构的数量很少,人们路径选择的改变还需要假以时日。
第二是市场信用的缺乏。有限合伙需要建立在高度市场信用之上,因为,有限合伙具有较强的人合性,投资者看重创业投资家的人身信用,而我国目前风险投资市场的主要问题就在于缺乏良好的信用体系,一方面,投资者对创业投资家的人身信用状况缺乏可靠的了解渠道;另一方面,由于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市场主体之间长期漠视市场信用的建立和培育。
第三,现行金融立法的障碍,也限制了一些机构投资者成为有限合伙人。比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中规定了基金的结余款只能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购买国库券等,不得从事直接放款、经营企业、投资股票买卖以及提供担保等业务。由此可见,缺乏成熟而富裕的投资者和高素质的创业投资者也是可能会影响有限合伙企业发展的因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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