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被保险人是否享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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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3
[案情]2001年7月5日,原告桂林电子工业学院与**电子**会社?以下统称“**会社”?签订购买协议书,约定**会社以CIF〈国际贸易术语,意思是“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价”——引自《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国广州黄埔港98000美元的价格向原告出售其生产的JSM—5610LV低高真空扫描电子显微镜。因无进出口经营权,同年7月9
[包装]1/3及3/3号无受损痕迹,2/3号箱有明显受损痕迹;
[外观]2/3号箱内所装货物为JSM—5610LV扫描电子显微镜操作控制柜,该设备上部面板已变成弧形,背部面板翘曲弓出,部分接口固定螺丝脱落;其余2箱货物无外观缺陷;
[评定意见]上述到货无法进行安装调试,不准投入使用。同年2月19日,**会社北京办事处向**公司出具函件,内容为:扫描镜的1号箱、2号箱应一起报价,不能分割;两箱货物在生产中的调试是联机进行的?意即不能单独完成?;为保证仪器日后的性能,1、2号箱需同时更换,不能单独更换或维修。**会社对货物的报价:1号箱23260美元、2号箱60500美元。原告为不误教学,与**会社磋商,**会社承诺以15000美元价格收回受损的货物。同年3月14日,**公司向**梧州港口运输联合总公司及其集装箱运输公司的梧州口岸河西码头索赔,要求其赔偿损失71260美元?计算方式:1、2号箱货值23260美元+60500美元+单程运费2500美元?**会社接受损坏货物折价15000美元?,未果。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保险赔款亦未果,遂诉至北海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保险金额赔偿货物全损损失10604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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