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质押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5
我们知道,债权是可以质押的,债权人质押,需要通知次债务人。债权质押需要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那么,债权质押合同什么时候生效呢?今天,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债权质押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成立时生效。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2条之规定,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为以下五种: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三)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以其他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申办抵押合同时,公证处对审查抵押人主体资格和抵押物上要求较严。根据规定,抵押物是公民个人财产的,如设定抵押的财产有共有人时,应先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并由所有共有人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外商投资企业、个人合伙成立的私营企业等设有董事会的企业,按公司章程规定,担保须有董事会决议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以其生产、经营关键的国有财产设定抵押的,应事先得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申办公证时,还须提交批准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以下财产允许抵押:⒈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⒉建筑用地使用权;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⒋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⒍交通运输工具;⒎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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