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5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房屋租赁活动时,出租人是要向房屋租赁登记部门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办理备案登记后,会发给相关的证明,那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如何处理?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如果租赁备案的内容发生变化的,要办理变更登记。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准备什么材料

(一)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若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二)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如果属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委托出租的,应提交委托合同;代理出租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三)承租人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自己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在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应当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个人,应当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个人,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者认证的登记注册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持租赁合同,及自己一方应当提交的材料,办理登记备案,房地产交易中心应予受理。

虽然法律中要求办理房屋租赁,需要就租房合同办理登记备案,但现实中却很少有人这样做。一般而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可以对抗第三人,由此能很好地保障租房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如果租赁备案的内容发生变化的,要办理变更登记。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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