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管辖约定不明确怎么处理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3
相信大家都有听说过借款合同或是非常熟悉借款合同,我们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如果管辖约定不明确又应当怎么办呢?今天,律盾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关于借款合同管辖约定不明确怎么处理的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借款合同管辖约定不明确怎么处理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0号发布)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而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一变化对理解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厘清“接收货币一方”究竟是借方(债务人),还是贷方(债权人)这一关键问题。

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而笔者认为“接收货币一方”应该是贷方(债权人)。从“接受”到“接收”这一文本层面的细微变化表明,借贷关系中的合同履行地已由借方(债务人)转化为贷方(债权人)所在地。这里的“接收”应该强调的是“收回”,而不是“收受”。

综上,随着民诉司法解释的颁行,借贷案件中的合同履行地已发生变化。该解释第十八条中“接收货币一方”应该是贷方(债权人),而非借方(债务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普通法优于特别法的原则,今后应以该司法解释为准。

综上所诉,我们知道了我们在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如果管辖约定不明,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若是您还有什么疑惑,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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