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导游强制消费怎么维权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7
有很多人的生活水平都在不断的提高,所以更多的人也会越来越要求高质量的生活,也越来越多的人会进行旅游,那么旅游中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在遭受不公平的对待,那么接下来就由律盾小编对于遭遇导游强制消费怎么维权的相关知识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大家可以对此有所了解。

新旅游法规定,当旅游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四种维权方式:

1、消费者在旅游方面遇到纠纷可通过双方协商;

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同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者可以根据权益受侵害的程度、实际拥有的事实证据、对时效以及赔偿金额的期望值高低,和旅行社对事件的处理结果来选择维权途径。

导游强买强卖维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常见的旅游纠纷种类有哪些

1、旅行社单方违约

旅行社在收取游客的费用后,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只收钱不提供服务时。这时旅游者要将预先支付的报酬和费用损失和为获得该项服务而额外支付的费用损失等相关单据留存。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明显“缩水”

如合同约定游客住三星级以上宾馆,但实际履行时只住普通宾馆等降低承诺的服务标准。旅游者通过拍照、摄影记录服务质量“缩水”情况。

3、旅行社造成游客行李物品损失

比如旅行社安排的旅馆没有安全保障,致使游客财物被窃;游客赴景点游览,旅行社未尽保管责任,致使游客物品损坏、丢失、被窃等。旅游者需要丢失、被窃的物品列出清单,对损坏的物品拍照。

4、旅行社故意或过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

旅游者要取得医院病历、出院小结、医嘱清单、医疗费发票、鉴定结论(包括伤残等级和治疗休息、营养、护理期限)、鉴定费发票、误工收入减少证明、户口簿或暂(居)住证、工资证明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社保基金结算单、护理人员工资证明等,证明身体受到伤害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及赔偿范围、赔偿标准。

5、旅行社欺诈游客,损害游客利益

比如向游客推荐、兜售假冒伪劣商品,巧立名目、中途擅自增加游客费用等。旅游者取得发票、收据等相关凭证。

6、旅行社职工私自收受回扣或索要小费

如一些导游人员把导游变成“导购”,哄骗游客到某商店购物,从中索取回扣,或直接向游客索要小费等。

在第十八条纠纷解决中,明确规定,旅行社代理销售、购买邮轮船票、因**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产生的和旅游者之间的邮轮旅游纠纷,由**公司负责纠纷解决;因旅行社在销售船票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产生的纠纷,由旅行社负责解决纠纷。

另外还规定,旅行社把邮轮船票与岸上观光服务组合成报价旅游产品,违反邮轮旅游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的,由组团社牵头负责纠纷解决。因**公司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或者因邮轮航程取消、变更发生纠纷的,由**公司牵头负责纠纷解决,旅行社应当协助纠纷解决。

多个旅游网站测算,2016年国内母港港口运力将实现80%以上上涨,加上香港出发的航次,出境邮轮总出游人次将达到200万以上。天津港2016年将迎来两艘重量级的新船——“海洋量子”号的姐妹号“海洋礼赞”号,“蓝宝石公主”号的姐妹船“黄金公主”号,华北的客人要享受高端邮轮无需再来上海,天津港就可以直接出行。上海港则依然集中了最强的运力,“海洋量子”号、“海洋水手”号、“幸运”号、“赛琳娜”号、“大西洋”号、“蓝宝石公主”号、“天海新世纪”号、“抒情”号等都在全年安排了密集的航次,其中“幸运”号和“抒情”号都是首次来到中国。

从目的地来看,母港出发航线以日韩为主,占到90%以上。由于日本对于邮轮的免签政策提供了相当的便利性,以及汇率等因素的影响,赴日航线对客人来说出行难度最小、提前预订期最短,依旧会是明年的热点。

从港口来看,2015年天津的母港邮轮航季比往年已大幅度延长,由之前的8个月延长到10个月,一直运营至年底。其中,歌诗达“大西洋”号邮轮今年常驻天津港,在津“过冬”,完成跨年度连续运营。预计2016年,天津国际邮轮母港将依托京津冀旅游资源和港口优势,继续增加邮轮航线。南方的海口、厦门、广州也将进一步加大运力,成为新兴的增长点,预计2016年运力增长都在数倍以上。

邮轮原是指海洋上定线、定期航行的大型轮船,早期还负责运载两地间的越洋邮件,于是被称为“邮轮”。现代邮轮一般指集休闲娱乐设施于一体、专供人们旅游度假的豪华船舶。近年来,世界邮轮经济发展迅猛,邮轮产业成为世界范围内休闲旅游产业中增长速度最快的领域。

在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经济快速发展带动的购买力提高、物质条件充裕后对娱乐休闲方式的新追求,这些因素与国际邮轮所提供的先进、国际化旅游体验一经结合即形成爆炸性发展态势。然而,与我国邮轮旅游高速发展的态势所不匹配的是,邮轮旅游在国内作为新兴产业,其在管理与运营上尚不规范,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也尚不健全,邮轮游引起的纠纷甚至群体性“霸船”事件屡见不鲜,相关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我国现行制度下,邮轮需要接受交通部门和旅游部门的双重管理。首先,作为国际班轮的承运人,根据我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公司必须向交通运输部申请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并报备邮轮客票。其次,作为邮轮旅游的经营人,根据我国《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故外资**公司或其设立的旅行社均不得直接向内地游客销售邮轮旅游产品,只能通过国内旅行社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邮轮旅游在我国至少涉及三方面的主体,即**公司、旅行社与游客。由于邮轮的旅游属性以及我国相关的旅游政策规定,**公司不得直接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即不得直接向游客销售船票,而必须由具有经营出境旅游资质的旅行社单独同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在这一经营模式下,旅行社的地位就不仅仅是代理人这么简单。

以上就是律盾小编对于邮轮旅游纠纷司法解释相关知识的具体介绍,大家对此知识也有了一定的了解,所以当我们在旅游的时候遇到不平等的对待,大家是可以随时向法律相关部门进行法律援助,如果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来咨询律盾的相关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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