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格式条款的采用及风险防范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1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人应履行的合同权利有按期偿本金的义务,并且在有利息的条件下支付一定的利息的义务。下面,就跟随律盾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借款合同中格式条款的采用及风险防范

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指为重复使用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方当事人只能对格式条款表示全部同意和接受,而不能予以修改。金融机构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避免过于强调金融机构利益,违反公平原则,造成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二、履行法定的程序性提示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三、对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风险。《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合同内容要明确具体,语言规范,避免出现对同一条款的理解产生歧义。

四、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应注意,要保持借款合同在内容上前后一致,避免非格式条款的内容与格式条款矛盾。对借款合同进行修改制定补充条款时,如补充条款内容与格式条款不一致,补充条款效力优先。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在银行借款合同中,贷款方未有通知条款,应在其它约定事项中增加,“如发现借款人有违约行为要终止履行时,贷款方应在多少天内通知当事人。”的条款,以免借款方以贷款人未尽通知义务而提起抗诉、抗辩。

综上所述,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律盾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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