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无效后是否可获拆迁补偿案例:2000年,某外省农民A租赁了北京通州区某村村民甲的宅基地上房屋;2004年,双方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A支付人民币6.7万购买该租赁房屋,随后A向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甲向A交付了该房屋;2007年,甲以A并非本村村民,不能购买涉案房屋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认甲与
1.A是否有权要求涉案房屋的
拆迁补偿?若能,A能获得哪些
拆迁补偿?可向法院提出哪些
诉讼请求?以谁为被告? 2.若A无权获得
拆迁补偿,那A的权利可以获得哪些救济?可向法院提出哪些
诉讼请求?以谁为被告? 根据本案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解析如下: 首先,
拆迁补偿是针对被拆迁人而言的,而根据拆迁法律规定,一般只能是房屋的所有人为拆迁人(公有住房的承租人除外),而具体到本案中,A与甲的
房屋买卖合同已被确认无效,A当然无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既然A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当然无权享受涉案房屋的
拆迁补偿款。其次,A与甲之间的
买卖合同关系被法院确认无效后,A已只能根据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张财产返还、损害赔偿,根本不可能涉及无效合同项下的标的物
拆迁补偿。最后,虽然法院在确认
合同无效时,确认了A的居住利益,但该前提是A当时不具备腾房条件,法院出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考虑作出的变通,而后来A自购了住房,并自行搬离了涉案房屋,其居住利益当然不会受法律保护。 所以,根据以上解析A只能以甲为被告,主张由于无效合同引起的返还财产、损失赔偿,即可以起诉请求判令甲返还A的购房款6.7万元、赔偿A因房屋升值而产生的预期利益(即2004年至2007年期间涉案房屋升值部分)。 本案的参考法条: 《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2001)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
拆迁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