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福利院儿童应办理哪些手续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0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一些被遗弃或者孤儿,一般是会送到福利院代为照顾的,如果有人收养这些孤儿的,收养关系建立后,孤儿是可以离开福利院的,那么离开福利院儿童应办理什么手续?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离开福利院儿童应办理哪些手续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儿童离开福利院的,福利院要查实相关的材料,确定儿童符合离院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出具儿童离院确认书。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为儿童办理离院手续:

(一)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现的;

(二)儿童父母恢复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

(三)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恢复监护人资格的;

(四)儿童被依法收养的;

(五)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期满或者被解除的;

(六)其他情形应当离院的。

第二十八条 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登记保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解救儿童送还通知书,儿童确属于走失、被盗抢或者被拐骗的结案证明,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以及能够反映原监护关系的材料等。

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情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登记保存儿童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父母恢复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

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情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登记保存人民法院恢复监护人资格的判决书

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儿童福利机构还应当登记保存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提交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材料以及民政部门离院意见等材料。

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情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登记保存收养登记证复印件、民政部门离院意见等材料。

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情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登记保存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或者解除委托协议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儿童离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出具儿童离院确认书。

领养他人的小孩需要进行公证吗

事实上,领养他人的孩子并不一定要进行公证。因为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领养人或者被领养人一致同意,或者有一方要求办理公证领养的,那么才应当办理领养公证。因此,公证并不是领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双方都认为没有必要,那么就可以不办理领养公证。

所以,领养小孩是否需要公证,取决于领养人或被领养人的意愿,但法律上并不是强制的。

并且,约定进行领养公证的需注意以下几点:

1、办理领养公证之前,确保领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则上是符合领养的法定条件。

2、领养公证在当事人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

3、办理领养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身份证明、居委会或是村委会开具的无子女证明等。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福利院生产的孤儿,如果要离开福利院的,就需要办理收养的手续,形成收养关系后,由收养人持收养证明带孩子离开。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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