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天津某两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3
案情简介2007年8月,因被告B公司需要建设A公司厂区相关工程,便与A公司签订了《某某施工协议》(以下简称该协议),该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建一系列基础工程,合同最终造价以实际工程量和合同单位计算。后双方又分别于2007年12月及2008年1月签订了相关《补充协议》,同时双方结算上述工程的工程款为,但被告却未能如期向原告支付

2012年1月,我律所代理A公司提起诉讼,提供证据如下:

1、双方法人身份证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某某施工协议》《补充协议》

4、转帐凭证

5、证人证言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庭审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一、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二、原告已经完全按照该证明书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人至今未能如约承担其应尽的义务;

三、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及违约金。裁判结果法院支持了我所律师的建议,但是鉴于B公司支付能力有限,法院组织调解,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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