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方进行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

法律咨询:有无相关法律规定对施工方进行处罚

建设方在城镇规划区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方与其签定合同施工,请问有无相关法律规定对施工方进行处罚(主要是降低资质)

律师回答:

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发包方和承包方均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都应当受到处罚。但此条款规定的是停止施工及罚款的处罚。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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