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工程监理企业必须有效提升合同管理能力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5
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早已建立起项目法人责任制(业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这四项基本制度构筑了建筑市场的硬件,其中的招标制和监理制成为保证业主目标最重要的制度。招标保证经济,监理保证效率,这是工程实施的两个基本原则。招投标过程的实质是签订合同的过程,其目的也是签订一份“好”的合同!有言

业主和监理单位面对的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他们技术上过硬,管理能力强,熟悉承包方式及合同条件,了解工程实施的各种环境。承包商在建筑市场上的工程承包运作分为两大过程:一是对业主的招标作出反应,也就是投标,这是获得合同的过程;二是中标及签订合同后在业主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监督下的施工过程,这是履行合同的过程。但对于业主而言,这两个过程却可能不是同一个管理服务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在同一个工程上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监理的服务,监理企业应当主动介入施工招标过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有丰富的工程管理和合同管理经验,也需要依据合同进行工程监理,而监理工程师还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进行解释以及处理合同争议,只有他们才能真正协助业主签订一份好的合同。事实上,在起初设计工程监理服务的时候,监理单位是要求提供施工准备阶段即施工招标的服务的。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应当由业主承担责任的事件,例如业主供应材料迟缓造成承包商停工待料,业主应给予费用补偿。当承包商提出施工索赔时,监理工程师要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来决定索赔是否成立,并且决定索赔额是多少,这对监理工程师的公正性、公平性是一个严峻的考验。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承包商常常对本应索赔的事件要求作一般签证处理,这时有相当一些监理工程师只是签字“情况属实”,没有依据合同判断是否属于承包商的合同责任或风险,也没有对业主应当给予多少补偿给出明确意见。这种情况的发生,正是业主不满意监理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监理必须提高合同管理服务水平、规范监理操作的地方。在国际工程上,工程师正逐步成为业主的代表或者业主方人员,客观上只能要求自己承担决定“索赔是否成立”的责任,而应将决定“予以索赔多少”的工作交由独立的造价工程师来承担。实际工作中,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业主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实行施工全过程的造价跟踪与控制,这样监理单位与造价咨询单位又出现了新的合作要求。作一个假设,如果工程监理失去造价控制的能力和授权,只承担质量和进度控制,合同管理将是一句空话,工程监理将失去生存和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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