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承包合同时可行使的权力包括哪些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5
由于工程转包中同时存在发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和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工程转包合同,因此,工程款的支付也同时存在发包人向承包人结算工程款和转包人向转承包人结算工程款的两种情形。

法律咨询:工程监理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可行使的权力包括哪些

律师回答:

(1)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2)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3)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4)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5)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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