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之中国撤销制度的特点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2
中国撤销制度的特点: (1)中国法院只能撤销本国的仲裁裁决; (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胜诉方和败诉方都可以行使的权利; (3)在决定撤销之前,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裁决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4)对于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不能提出上诉及申诉

中国撤销制度的特点:

(1)中国法院只能撤销本国的仲裁裁决;

(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胜诉方和败诉方都可以行使的权利;

(3)在决定撤销之前,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裁决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4)对于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不能提出上诉及申诉,检察院也不能提起抗诉。

(5)实行法院的内部报告制度。根据仲裁法第70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A.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

B.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C.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D.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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