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6-17
在我国的诉讼法律制度当中,诉讼程序多种多样而这些诉讼程序往往适用于各种各样的社会案件和纠纷,其中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往往是属于股东为公司打官司的一种特殊制度,那么股东代表诉讼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吗?律盾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股东代表诉讼列公司为第三人吗

公司应被列为第三人参加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应当参加诉讼且其诉讼地位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股东代表诉讼理论分析

在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案件中,有三种情况,其中,涉及到股东代表诉讼的有一种情况:1)若上市公司没有参与违法违规行为、且公司利益没有因此受损,受损失的股东只能有关违法违规者提起直接诉讼;2)若上市公司没有参与违法违规行为、但公司董事会明知公司利益因此受损、却怠于行使职权却不向违法违规者追索的,股东可以行使公司利益归入权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3)若上市公司参与了违法违规行为、无论公司利益因此受损与否,但由于公司自身是违法违规者,故向其他违法违规者追偿损失或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都比较难,较多得体现为受损失的股东以直接诉讼方式起诉公司要求赔偿。

从法理上来说,上市公司作为内幕交易者似乎不恰当,但如果出于和大股东之间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的需要,应当还是可能的,若投资者在内幕交易行为发生前后买入,被揭露后卖出,产生差价损失,股东可以提起对上市公司的直接诉讼;若非上市公司而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其他人实施内幕交易,则股东向违法违规者提起直接诉讼;实施股东代表诉讼只有一种情况,即因他人内幕交易而上市公司因此遭受损失或内幕交易者获得不正当利益,公司董事会怠于追索时,股东才可行使公司利益归入权。

同样,在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中,操纵市场的处罚对象中,只有少数是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未经批准实施违法的安定股价操作、拉升/压降股价、股权大宗交易等时,又逢投资者买入,被揭露后卖出,产生差价损失,股东可以提起对上市公司的直接诉讼;若非上市公司而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其他人实施操纵市场,则股东向违法违规者提起直接诉讼;实施股东代表诉讼只有一种情况,即因他人操纵市场而上市公司因此遭受损失或操纵市场者获得不正当利益,公司董事会怠于追索时,股东才可行使公司利益归入权。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进行数股东代表诉讼时,往往会将公司列为独立的第3人, 这也是为了从更公正的角度来维护各方的权益, 当然如果对于将公司列为第3人存在异议可以选择咨询律师,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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