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11-09
其实隐名的股东和一般股东不一样的,因为很多隐名股东不直接出现在公司股东登记簿上,而是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那么,隐名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发生纠纷怎么解决呢?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出资人出于某些原因,有时会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一般将该出资人称为隐名出资人,而记载于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资料上的股东则被称为名义股东。实践中对于隐名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及隐名出资人是否就是公司的股东一直存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隐名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发生纠纷时,应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双方达成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有效吗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相关的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

  2、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出资约定合法的情况下,二者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发生纠纷的内容,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如果出现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来我们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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