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作协议后不再设立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10-31
如果想要成立一个公司,一般需要公司的发起人向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到时候要签订相关的协议,协议里面要包括出资比例,公司章程等事项,那签订合作协议后不再设立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签订合作协议后不再设立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合同法》 有效日期截止于2020.12.31)

是的。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发起人应履行包括制定或者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筹办公司设立事务,并对公司设立行为承担责任等义务。双方在合资合作框架协议中,仅达成了合资设立新公司的意向,对公司设立中的其余必备事项,并未作出明确约定,也未实际履行制定公司章程、筹集公司资本、确定公司组织结构、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等义务,故不能认定双方为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同时,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双方未对新公司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因此,两公司仅达成合资设立公司的意向,并未约定设立公司过程中各自应承担的具体权利、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合作协议可以解除吗

从协议中所约定的您不参与管理经营、不承担债务的内容,实际上涉及到了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您与您朋友之间的关系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于2021.1.1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签订了合作协议之后,如果公司的发起人没有按照规定建立公司,到时候是属于违约情况,需要按照合同里面的违约责任进行追责,需要对实际的损失补偿,然后还外加一些违约金,以上内容整理完毕,如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到律盾做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服务热线: 400-882-3252 | 邮箱:service@lawdun.com
湖北钉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9-2024    鄂ICP备200123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