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申请驳回后如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10-31
设立公司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设立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司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一般会准许设立公司,公司设立申请驳回后要怎样处理?律盾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公司设立申请驳回后如何处理

公司设立申请被公司登记机关驳回,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 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 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通过小编进行的分析可以知道,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后,公司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盾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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