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工状告建筑公司劳动合同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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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4月28日,福安市法院对宋某状告福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生效。判决一、被告福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宋某自2001年10月1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工资(280元/月)及按工资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二、被告方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按法定比例代扣缴原告的职工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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