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是否需要约定质押权期限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3
在日常生活中,质押和是常见的债务担保方式,从法律的专业角度来说有抵押权和质权,人们为了区分抵押权和质权,大家习惯叫质权为质押权,大家对于质押合同签订时,是否要约定质押权期限的问题都有所疑惑,律盾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合同中是否需要约质押权期限

质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质权人因质押而取得的权利为质押权,指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二、质押权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同中是否需要约质押权期限

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债权人成为质权人,对出质的财产享有质权。担保法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主债权存在,质权也同时存在。因此,质押合同不需要约质押期限。

质押权是属于物权的范畴,本身并无时间限制,质权从质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押物的担保期限,在超过担保期限或担保债权已消灭的情况下,质押担保解除,质押人可以要求质押权人归还质押物。质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因为质权是以担保债权为实现目的的,因此,质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当事人可以为将来的债权设定质权,也可以在设定债权时设定质权,但实现质权时必须要有主债权的存在。质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质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质押权期限的问题,质押权是随着在债权关系中的主债务的发生而发生,主债消灭它也就消灭,也就是说当主债权消失后,质押权也不复存在,不以双方的个人意志为转移,而是根据当时的情况进行的判断。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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