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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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有哪些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67条)。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第一、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第二、双方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第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先履行抗辩权基本跟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样的,唯一的不同是先履行抗辩权的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务履行没有先后顺序。

综上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三点,必须全部满足三点条件时,方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同时,我们要正确区分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区别。以上内容由律盾为您整理所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可以咨询律盾专业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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