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协议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6
在当事人充分考虑、认定感情已走到尽头不能再继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在征得军人方同意离婚的条件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制作一份协议书作为和平离婚的证明。那么军人的离婚协议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呢?以下是律盾小编为你整理的相关资料。

军人离婚协议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

(1)、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

(3)、财产处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等;

(4)、其他事宜,如住房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或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

军人离婚所需材料:

(一)开具双方身份证明。

(二)开具双方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者单位等的证明。

(三)开具婚姻状况的证明。双方关系是否真的破裂,是否还有调解的空间。

(四)开具子女情况证明。需要提供子女人数、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以及子女是否是婚生或者是属于非婚生、收养、继子女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开具财产、经济状况的证明。

(六)开具双方结婚时住房情况的证明。

(七)要向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

军人离婚程序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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